股东出资不实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非货币出资与章程定价差异显著时,股东应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若差额产生无过错,应以货币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无需考虑过错,不能排除。
法律分析
一、股东出资不实的是违约吗
1、股东若出资不实的,构成违约。
(1)股东出资违约的,依法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非货币出资不足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1、补缴差额的责任
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2、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1)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
(2)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3)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
(4)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条件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而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主观过错。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排除。
结语
股东出资不实构成违约,应依法足额缴纳,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若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股东应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有连带责任,即资本充实责任,可向违约股东追偿。该连带责任不受主观过错影响,法定且不可排除。《公司法》第2为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