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价,我公司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价,并按“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